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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市场需要加强执法和管理

2000-06-15 来源:光明日报 梁寒 我有话说

我国的演出市场正处在一个由无序、有序到立体有序的过程中,当前正进入一个可谓是最为关键的时期。那么,如何最终顺利完成这样一个过程,建立起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规范有序的演出市场呢?从根本上说,当然要依靠文化立法和严格执法。因为,历来有游戏就需要有规则,有规则就必须遵守;有规则而不遵守,其后果只能是秩序更为混乱。也就是说,我们正在努力建立的有序的社会主义演出市场只能以法律法规为基石。

然而,在目前中国的演出市场中,在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参与演出宣传的各种媒体那里,有意无意的“犯规”行为屡见不鲜。有的以二流甚至三流表演团体来冒充一流,有的明显违反《营业性演出条例》。这些事件的发生,扰乱了演出市场,搞乱了社会视听。这些情形的出现,原因固然很多。但是,执法力度不够肯定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应当清醒地看到,尽管我国文化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相关的市场准入原则还欠明晰。对于演出性质,要区分哪些种类的演出是国家社会所倡导的,需要得到保护的政府要通过立法加以保护,这种保护有时通过行政手段,有时还要通过经济手段,如给予减免税收甚至经济补贴的方式;哪些是可以由演出市场自我调节的,由其自生自灭;哪些是需要加以限制的,这些演出同样可以通过行政和经济手段如加大征税力度加以制约。根据不同的性质、需要将演出活动加以分类,然后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观念相应固定下来,并且运用各种渠道昭示天下,广而告之,那么,艺术团体在创作之初、演出经纪机构在选项立项时就有了明确的依循,有利于引导市场,有利于弘扬主旋律,有利于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局面。

那么,对于那些“犯规”的行为特别是一再“犯规”的行为怎么办?首先,要通过各种媒体和手段,让所有涉及演出市场的团体和个人明确树立起这样一个观念:国家有关演出市场的法律法规要遵守,违规必罚,无论有意无意。接下来要建立起强有力的明细的罚则,为什么罚、罚谁、谁来罚、如何罚、罚多少;法律法规的条文一定要具体,要定性,更要定量,这样可操作性强,避免扯皮。这样的罚则,一是具有一定的的警世预防作用,使得想要违规的人一动念头就马上想到将受到怎样的处罚,从而使市场违规行为不敢发生或者被制止在萌芽状态;二是执法时可以有明确而不模棱两可的、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处理的依据,这样才能违法必纠,才能惩前毖后。从现实的法律法规的细致程度看,罚则特别是明细的罚则是文化立法工作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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